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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3
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160]
附件 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STCW公约)的修正案 第 I 章 总则 第I/1条-定义和说明 1 第1款第.25项末尾的句号由分号代替。 2 在第1款中,在原有的第.25项之后插入下列新的第.26和.27项: “.26 ISPS规则系指2002年12月12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缔约国政府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的,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 .27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负责船舶保安工作,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并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联络的船上人员,该人员对船长负责。” 第 VI 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疗和救生职能 3 原有的第VI章的标题由下文代替: “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疗和救生职能”。 4 在原有的第VI/4条之后插入下列新的第VI/5条: “第VI/5条 对船舶保安员签发熟练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一个能够获得船舶保安员熟练证书的申请人应: .1 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或适当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船舶操作知识;和 .2 符合STCW规则第A-VI/5节1至4段规定的船舶保安员适任能力的标准。 2 主管机关应确保符合本条规定的每个人员都获得熟练证书。 3 每一缔约方应将本条生效以前持有或能用文件证明其资格的船舶保安员资格证书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与STCW规则第A-VI/5节规定的获得熟练证书的标准进行比较,并确定要求这些人员更新其资格的必要性。 4 一缔约方可在2009年7月1日之前继续认可在本条生效之前持有或能用文件证明其资格的船舶保安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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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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